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曾泽龙、陈惠连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南路15号绿湖半岛花园13号楼21层01号西侧外墙、阳台与连梁之间加建(进深约1.8米,长约3米,加建面积约5.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6号)公告送达。
曾泽龙、陈惠连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6〕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7日